郑州:物管条例2008年3月1号开始实施

时间: 2020-08-03 18:37 阅读:

郑州台消息:
   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以赞成60票,弃权4票,反对0票,通过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3月1号开始实施。
  
《条例》明确,业主大会差额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差额比例不能低于20%。业主委员会由3~11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3年。办公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1次。
  在车位费问题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修改为: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等经费的筹集和使用也由业主大会决定。
在物业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可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发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物业企业承担。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加收滞纳金。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愿意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也可以。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电话费、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单独计缴,不和业主的费用在一起计算。
以后,再有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或拒不撤出,或者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或者降低其资质。
验证码:

热搜标签

热点阅读

赞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