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将有权管维修资金
竞报讯(记者鞠晓波)昨天,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签署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公布,业主大会将有权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据悉,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而在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