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深圳的物业服务企业须知

时间: 2020-08-03 18:38 阅读:
关于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加入协会手续的通知
深圳市各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房改信访维稳及贯彻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会议纪要》(深国房纪[2008]2号)的精神,经协会三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物业管理协会要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在2008年第一季度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进行重新登记,并对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但尚未加入协会的企业办理加入物业管理协会的手续。

具体要求如下:
1、在深圳市注册且已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和物业管理单位,尚未加入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于三月底前办理入会手续。
2、外地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单位,在深圳市接管物业管理项目,但尚未加入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于三月底前办理入会手续。
3、原已加入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会员单位,于三月底前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其中部分原会员单位有拖欠会费的情况,应说明情况,结清欠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办理手续方式:请登录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www.szpma.org)。参见“关于协会”中的“入会须知”,或者点击 /aboutus_05.asp 。
办理部门:会员服务部(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东座604)
联 系 人:宋小姐 联系电话:83617863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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