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强行进入产权有争议房屋如何定性?
【案例分析】强行进入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如何定性? 【案情】:2001年,紫荆苑小区开发商海通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与吴明义口头达成协议,吴明义入住紫荆苑小区4号楼301室,当海通公司在紫荆苑小区南侧开发的别墅建成后,以成本价卖一套给吴明义,如别墅未能开发建成,则将其居住的住房以成本价(800元/平方米)出售给他。 2002年,海通公司总经理离职,吴明义多次与新任总经理杨维林协商想将其居住的房屋以2001年的成本价买下,均遭到拒绝。2005年1月5日,海通公司在吴明义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吴明义居住的房屋出售给马芳芳,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当马芳芳拿着《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杨维林索要住房时,吴明义不同意腾房。 2005年12月12日上午,杨维林授意周杰、杨涛等人,由马芳芳带着房产证,在吴明义拒不开门的情况下,踹门进入吴明义住处将室内家具、电视机、电脑等搬出,导致吴明义书写的15幅书法作品不同程度损坏,电脑内存条、CPU等物品损毁。经鉴定:吴明义家被损毁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5350元。该案处理过程中,对于杨维林等人侵害吴明义财产构成民事侵权的事实不存在争议,但对侵害人是否构成犯罪有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房屋居住权和占有权是两个概念,吴明义居住该房屋得到开发商的同意,马芳芳、杨涛、周杰、杨维林四人明知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用暴力手段非法侵人他人住宅,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人住宅罪,且四人之间为共同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芳芳、杨涛、周杰、杨维林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不仅侵犯了吴明义的合法居住权,而且毁坏其财物,数额巨大,构成非法侵人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马芳芳系该争议房屋的合法产权所有人,该三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其叫来帮助排除妨碍的,其行为属于行使私力自救的一种表现,所以四名犯罪嫌疑人均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