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中国式监理(三)纠结的施工方
提到监理和施工方,感觉下笔的思路太多了,监理和施工从来就是冤家,唇亡齿寒。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并无合同关系,其接受监理方的管理是因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和国家推行监理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方面,施工单位很反感甚至憎恨监理,因为监理人驻扎现场,对施工单位全部看得清、摸得透,虽然吃住全部要施工单位买单,但对施工单位的偷工减料、管理混乱、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等违法违规行为往往还是要毫不留情地指出并责令整改;
另一方面,施工却又很感谢监理单位,因为现在的建筑市场中增加了监理,他们不仅在现场自愿或被动地进行着各种巡视、旁站、安全管理等,尤其是高压政策下甚至充当着“监工”的角色,无形中减轻甚至变相替代了施工单位自身的本职管理工作,责任和压力全部转嫁到监理头上。尤其是政府的各级监管部门和领导的各种形式的检查,或发生安全或质量事故后的调查处罚,施工单位往往以“已报监理”、“监理每天都在”、“监理知道”等把监理推出来做“挡箭牌”,让其承担着“监管不力甚至不作为”的责任和后果。而政府某些监管部门也不想承担本应承担的监管责任,有监理挡着,自己也好解脱,于是往往就乐观其成,顺水推舟,监理就自然而然地变成了“替罪羊”和“垃圾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