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从监理判刑案例中,探讨监理工作风险防范
众所周知,判例法不是中国的法律渊源,中国是成文法或可说成是制定法的法律渊源形式,但在当今中国,判例案件相对于其他类似案件,在法院审理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判例法虽不能对法院审理相同或类似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会造成一定影响,给法官以一定的借鉴。
北京清华附中坍塌事故、江西丰城电厂倒坍事故和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这3起案例颇具代表性,时间相隔较远,伤亡最重,前者是事故等级中的重大事故,后两者为特别重大事故。国家最高领导人都作出了重要批示。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群死群伤,社会影响恶劣。这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
本文将通过对上述国内颇有代表性的判例案的详细分析,阐明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以期尽可能地避免或免除自身在事件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北京清华附中坍塌事故、江西丰城电厂倒坍事故和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这3起案例颇具代表性,时间相隔较远,伤亡最重,前者是事故等级中的重大事故,后两者为特别重大事故。国家最高领导人都作出了重要批示。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群死群伤,社会影响恶劣。这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
本文将通过对上述国内颇有代表性的判例案的详细分析,阐明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以期尽可能地避免或免除自身在事件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判例案分析
对于案例内容,本文不作详细介绍,只摘取其中涉及监理方面的重要内容,以及对监理人员的判决结果、依据等。各案例详细内容,请读者自行查阅相关文件。
1.1北京清华附中坍塌事故案
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项目执行总监(总监代表)有期徒刑4年6个月;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4年;土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1.1事故责任分析
(1)对人的管理不到位。总监自身长期不在岗履职,对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职,未进行监理,未下达监理指令要求其整改。
(2)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与已经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内容不一致,对于存在的问题,监理人员未进行有效监理。方案中要求马凳钢筋为Φ32,间距1m,现场实际施工为Φ25、Φ28钢筋,间距2m左右,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另一重要因素为:钢筋吊装放置点集中堆放,超重压塌。
1.1.2判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
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江西丰城电厂倒坍事故案
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后,总监、两位副总监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判决结果暂时未出。
1.2.1事故责任分析
(1)对人的管理不到位;监理人员缺乏相应监理知识与业务水平;公司对监理人员培训不到位;人员配备未满足合同要求。
(2)监理对施工方案的审核不严格,未发现方案中对混凝土达不到拆模强度而强制拆模的处理措施。
(3)监理人员对拆模未进行旁站,发现施工单位私自拆模,未进行制止。拆模旁站中,拆模试块检测强度是否达标是重点控制项目,本工程只有1MPa,未达到6MPa以上的拆模要求。
(4)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制定出的“大干100
天”,强制压缩合理工期102天,无奈地“无异议”,还得为其“摇旗呐喊”。
1.2.2判处依据之一
截至本文完稿之日,本案虽未判决,但判处依据仍离不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
1.3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案
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2年。
1.3.1事故责任分析
监理人员工作失职。电焊工违规作业,监理应至少检查一下其是否持有特种作业证。事实上,此电焊工为无证作业。
1.3.2判处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2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1.4小结
(1)上述3个案例相当具有代表性:其一,基础正在施工的在建新开项目,涉及钢筋工程部分;其二,主体在建项目,涉及混凝土工程;其三,装修改造项目,涉及特种作业、电焊防护等。
(2)真正引入“安全监理”,使监理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就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一法规。
(3)监理人员的工作重点:日常勤于“紧盯、复核、反馈”,注重书面文件的审核、收集和整理。监理工作重中之重是审核和复查:一是注重书面文件的审批和收集;二是将审批通过后的书面文件内容进行实施、检查和复核。
(4)从厘清的思路及条款上看,监理人员本该很容易防范与杜绝相关安全事故隐患,但在这些项目管理团队中,有些人总是抱以侥幸心理。虽然总监肩负的责任最重,但从判例看,哪怕是监理员,只要在你身上有责任,就会被处罚。只要认真工作,确保本职工作到位,风险就能降低。
(5)监理实施任何一项工作都要有理有据,尤其在监管他人上必须找准依据,发出的监理指令才不至于被接受单位笑话。监理依据的逻辑关系,从其效力由高到低依次排列如下:合同(现场所有涉及本项目的合同文件,包括总分包合同、监理合同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承包商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2、监理工作风险认识与防范重点
上述判例分析表明,只有详细地对现场施工监理工作进行风险识别,识别出风险点,才能有效做好防控工作。监理风险识别涉及人、钱、总监和政策法规这4个因素,而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既相互独立又有关联。
2.1人的因素
人在监理工作风险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监理的主要工作取决于人的知识、业务水平,以及从业经历所累积的经验。监理工作基本上没有其他辅助硬件要求,一间办公室、一张办公桌和一台电脑即可。然而,在现实工作中,这个行业除了总监的门槛要求高点,其他职员,特别是监理员,只要不傻不楞,就可以加入这个行业。例如:退了休的木工、瓦工、钢筋工等,若在监理公司内有熟人介绍,便可进入该公司,做监理员;做了几天房地产销售员,卖不出去房子的,也混进了监理公司,做了监理员;更可怕的是,不是建筑行业专业的人员,仅凭考试取得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也做起了监理,并且被委派为现场总监。笔者认为,作为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若不是这
个专业毕业的,不在建筑行业摸爬滚打多年,不经历施工
一线工作,是很难规避现场施工监理风险的。从现场施工测量放线到施工技术指导,再从作业分配、技术交底到方案编制、班组协调等,所有流程和程序都亲身做一遍,在监理工程施工时才能发现问题,才能知道错误之所在。此外,人的惰性也会增加监理工作风险。作为监理员,即便水平再高、能力再强,不去做、不去实施,也无法确保项目的安全。
2.2钱的因素
钱会影响人的去留,对监理工作风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公司层面,涵盖个人薪金和监理合同中的监理费用等。
目前,监理人员薪资普遍不高,责权利不相匹配。从判刑看,总监约20万元/年;专监约10万元/年;监理员约5万元/年,还有的监理员只有约3000元/月。按这样的薪资标准,无法吸引本科生和研究生从事监理工作,特别是一线现场监理工作。因此,当前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的学历大多是大专、中专,网络教育本科、大专等。薪资决定学历层次,进而影响项目监理质量。
监理费用决定了公司向项目监理部派遣人员的数量和配备人员的层次。针对一些规模不大的工程项目,有些建设单位就会与监理单位协商,要求后者只负责给项目资料盖章以应付政府的要求而不必派人去现场工作,支付的监理费用相当低廉,监理服务质量当然就大打折扣了。
监理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决定了其对员工的培训层次与频率,最终决定了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2.3总监的因素
总监是项目的灵魂,对项目的成败至关重要。总监的业务水平、协调能力、职业素养和自我保护及防范意识与工程项目的管理紧密相关。
当前,总监的业务水平良莠不齐,挂靠现象严重。尤其是一些比较隐蔽的挂靠,人证合一,社保统一,但就是总监不在现场上班,而是由总监代表或是执行总监在现场代为负责,这种现象隐患相当大。北京清华附中坍塌事故案例中,总监是公司副总,基本不到现场,终酿成大祸。近期,国家住建部与人社部联合,开展全国注册执业人“挂证”大检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隐患应当会减少很多。
目前,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足20万,而全国大大小小项目多如牛毛,注册监理人才紧缺已是不争的事实。由此也派生出另一种挂靠现象,就是总监在现场上班,但其名下项目众多,虽说规定最多只允许3个,但还是有人会违规。殊不知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如此多的项目需要监理,总有一天要出问题的。
2.4政策法规的因素
最近几年,我国建筑行业发生了重大变革,政策密集出台。例如:建筑五方责任主体追究制,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负首责,各类企业资质取消,强化个人执业,建筑师负责制,提倡工程保险,工程担保、保函,建筑法修改,等等。变革必定带来风险。
全过程工程咨询将真正被推入市场,回归其技术咨询服务的本质。然而,现阶段的监理依然是法律要求下的强制监理。笔者认为,国家若要改革监理,将其真正推向市场,唯有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换句话说,建设单位若要不承担工程法律风险,将部分风险转嫁,则必须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为其服务,而监理执业人员正好能够满足这个要求。
工程保险制实行在即。保险公司在工程发生风险后,必须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在工程建设期间,为防止、减少风险的发生,同样也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为其服务。
对于监理行业来说,变革是好事,也会伴随一些迷茫。处在变革时期的监理人员,不仅要具有过硬的业务水平,而且还要会变通,学会适应,走一步看三步,吃透政策法规内容。这样才能化险为夷、化危为安。
3、监理人员该如何做
根据判例,我们找到了监理工作控制风险的关键点:人员、审批、复核、指令、数据。
监理工作始终遵循PDCA(P—计划、D—执行、C—检查、A—处理)动态控制原理,不断形成一个又一个闭环,并逐步上升提高。
根据判例,我们找到了监理工作控制风险的关键点:人员、审批、复核、指令、数据。监理工作始终遵循PDCA(P—计划、D—执行、C—检查、A—处理)动态控制原理,不断形成一个又一个闭环,并逐步上升提高。
监理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建立工作内容详细清单,并以书面形式固定,这样才能确保工作无漏项。清单式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工作方法。现在,政府部门都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办事,思路清晰,有条不紊;目录清单详细可阅,文件、资料、台账清晰可查。
监理工作的管理过程是:施工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报审,监理人员依据合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其进行审核、审查,通过后由施工承包单位现场实施。在此期间,监理人员进行现场实测实量检查并进行比对,若发现错误,应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提出要求进行整改。若施工承包单位不进行整改或不听从监理指令,监理人员可以依据合同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或向建设单位汇报协商,逐级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审核—跟踪—再审核—处理—汇
报,这既是一个流程,又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监理人员按照这个工作方法将本职工作做到位、做细致,即使出现了事故,也有据可依、有口能辩。
在“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责”的监理工作中,协调是关键。虽然监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弱势——费用低、人员少,但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并承担着高风险。因此,监
理在协调工作中要学会借力打力,包括依据法律法规,借助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力量,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 规作业提出强烈的整改指令。建设单位是监理的后盾,倘 若建设单位不支持监理工作,监理则寸步难行。好在国家 也意识到这点,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工程 质量和安全承担首要责任。此外,监理还可以向上级主管 部门汇报,指正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4、结语
变革带来机遇,但机遇始终与风险并存。风险无处不在,时刻以判例案警示自己:高标准,严要求。
监理不应小看日常平凡的监理工作,其日积月累,既可过滤风险,又能积累风险。
来源:2020《建设监理》杂志3月刊 作者:周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