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中国式监理(五)施工方以外
业主方:
业主方是委托监理、购买监理服务的委托人。按理说,委托了监理,业主方就不应再插手现场的管理,但实际是绝大多数的业主方并未真正放手,而是从骨子里就对监理人不信任、不尊重,总是怀着各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和企图以各种方式插手。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却很骨感。如:笔者所知的某大型动迁房基地工程,业主方一方面委托了监理,另一方面又组建自己庞大的工程管理部,全面参与现场的各种管理。如:钢筋隐蔽验收,要求监理人先验收通过后,业主方自己再全面复查,美其名曰“监督监理的工作质量和效果,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如此下去,监理人何来威信和尊严,更何谈监理工作的积极性和效果。
监管部门:
政府引进工程监理,其初衷是好的、积极的,本意是把监理定位为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为建设单位提供高智能的技术服务的工程咨询机构。但是未曾想到,画虎不成反类犬,造成了监理水土不服、强制维持的尴尬局面和困境。尤其是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逐渐增强,政府监管难度也在增大。而规避甚至推诿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更是我国某些建设监管部门和人员的主要目的和指导原则。如:建设单位未办施工许可证就违规施工、设计人员不到位等等,这些本来应是政府某些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但是却都一股脑儿地强制推给监理人去监督并承担责任等。其实,监理单位是受业主方的委托才开展的监理工作,拿着业主方的咨询费再去监督甚至举报业主方的某些行为,真是毫无逻辑。然而,在中国,监理人必须这样做,否则政府的大大小小的各种监管部门都会给你警告、通报甚至更严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