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设备监理《管理办法》设定3项强制性规范
第一,设备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二,未经委托人同意,设备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项目中担任职务,防止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多,以保证监督质量;
第三,设备监理单位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履行通知被监理单位整改、报告委托人及政府部门的责任,发挥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作用。
此外,《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新增了要求从事设备监理业务和代表设备监理单位独立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同时对“协助注册设备监理师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也作了规定,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行业协会培训考核。
从2月29日起,经上海市政府改进和完善后《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来源: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