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南京拟规定违建零补偿 强拆费用由违建主承担
昨日从南京市法制办获悉,《南京市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出初稿,正在修改完善中。这一政府规章首度对违建拆除的具体工作作了详细规定。《草案》开篇首先给违法建筑作出了精确的界定: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的行为。违法建筑包括违法建设行为所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违法建设如何拆除,进行强制拆除要走哪些程序,这份《草案》就此作出了规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不按要求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国土等部门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强拆之前要经过5个步骤。
一、应进行公告和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三、实施强制拆除前,有关单位应当制订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机关、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配合单位的职责。
四、实施强制拆除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清理相关财物;当事人拒不清理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临时保管。
五、完成以上程序后,即可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强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执法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草案》第24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对规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违法建设,应当不予办理。针对这一条规定,相关部门有一定争论,目前倾向性的意见时,禁止企业受理新发现违建的水电气安装申请。而对于历史违建,从人性化角度出发,不宜强制规定立马断水断电断气。
这次《草案》特别强调了从源头上管住违建,多个部门联合管控违建。条文明确,将对给违建开绿灯,办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受理水电气安装申请的单位追究责任。至于具体的追认责和处罚措施,有待配套的细则予以明确。《草案》还强调了公众参与度,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建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都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南京市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办法》作为一项政府规章,被列入今年的政府立法计划,接下来将公布全文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最终将由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