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瞒报命案 文昌同创碧海城工地承建商被罚100万

作者: 时间: 2010-06-12 00:00 阅读:


同创碧海城


两年前,文昌同创碧海城工地施工发生意外事故致1人死亡后,该项目承建商福建省第五建筑公司采取与死者家属“私了”。此事故被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知后,经调查后认为该项目承建方的行为属于瞒报事故并开出100万元的罚单。承建方不服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承建方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工地发生事故承建商竟“私了”


2008年3月12日早晨7时许,文昌市碧海城东苑12号楼二层顶面正常施工作业时,该项目部木工组工人刘某准备将一块锯好的模板传递给3层板面的工人时,不慎滑倒压到旁边正在运转的圆盘锯。由于事先没有关好正在运转的木工圆锯,刘某肺部位置被高速运转的圆盘锯当场锯开,大量流血。事发后,经120救护人员现场检查后,确认刘某已经死亡。


3月17日,作为该项目承建方的福建省第五建筑公司文昌碧海城项目部,私下与刘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刘某的遗体被运到文昌市人民医院太平间,并于3月18日火化。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当天,福建省第五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到现场勘验并拍下现场照片。事故发生时,福建省第五建筑公司文昌碧海城项目部安全员孙某不在现场,当天获知事故发生后赶到现场,但也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当天项目经理林某在福建老家,当天中午知道工地发生事故后,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了相关情况,并于3月13日赶到文昌处理死者后事及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但是也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


安监局对承建商开100万元罚单


事故发生当天,文昌碧海城项目监理部向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要求将事故上报给文昌市建筑主管部门。


2008年4月初,碧海城项目负责人找到时任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领导进行座谈,但没有具体报告何时何地发生何事故的情况。4月14日,根据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意见,文昌市建设局对碧海城项目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但这些人员均称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2008年5月5日,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文昌市政府书面报告了碧海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


5月22日,文昌市政府发文成立文昌碧海城“3.12”死亡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随后进行了多方调查取证,在向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碧海城项目部安全员孙某、项目经理林某调查取证时,两人均证实事故发生后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6月,碧海城项目部向文昌市建设局、公安局提交了《关于文昌碧海城工地伤亡事故报告》。


2008年12月,文昌市政府对“3.12”生产安全事故作出批复,建议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行政人员的责任。


随后,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调查确认后,于2009年2月3日对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另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碧海城项目经理林某等人作出了7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承建商状告文昌安监局败诉


面对100万元的处罚,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及碧海项目经理林某等不服,向文昌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文昌市政府复议办听证后,认为该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行为属于瞒报,因此作出维持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决定。


2009年12月,该公司及林某等又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今年5月,文昌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及碧海项目经理林某等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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