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高温关怀离不开法制保障
应从制度层面将高温关怀作为劳动者必不可少的权益,而非可有可无的“福利”
过去一周,滚滚热浪灼烧我国十多个省市,北京、河南、安徽等地先后遭遇40摄氏度以上高温。酷热的天气,不仅是对人体生理承受能力的考验,更是对各地政府应对恶劣天气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一次考验。
面对高温,济南市要求,施工单位在气温达到37摄氏度及以上时,停止一切露天施工作业,给农民工放高温假;武汉紧急启动“纳凉工程”,1000多个纳凉点24小时向农民工开放;西安免费开放防空洞供市民乘凉……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入人心,加强高温下的人文关怀和劳动者健康保护,也逐渐成为共识。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痛心地看到,这段时间少数地方出现了因高温中暑抢救不及时而造成人员死亡的报道。根据常识,气温超过37摄氏度,人长时间在户外活动,极有可能中暑,严重时还会威胁生命。连续高温情况下,各级政府如何应对,不仅仅是体现人文关怀,更直接关系着每个公民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
其实,早在2007年,国家四部委就下发文件,要求对高温作业的工人发放高温津贴;安监部门明确规定高温天气不安排露天的长时间作业。然而和劳动者期望相比,和发达国家的做法相比,我们的高温应对仍然欠缺,高温关怀仍不理想。在一些大城市,即便烈日炎炎,也仍有大量建筑工人在户外施工;能向市民开放的可以纳凉避暑的公共场所仍然很少……
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对劳动者在高温下合法权益的维护,不仅需要一时一地之单一举措,也不仅是一碗绿豆汤、一块西瓜、一条毛巾、几十元的高温补贴,更需要得到法律、政策层面的保障和支撑。
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里,没有对高温灾害天气下的职工权益做出具体规定,仅在第五十六条中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目前,全国范围内对“高温关怀”方面的规定只有1960年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几十年过去,当时的条例已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人自身的发展,已被党和国家提高到发展的终极目的这样一个高度。应尽快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弥补高温下人文关怀的不足,以法律的名义,保障高温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比如,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连续高温的恶劣天气下,高温保护应是针对全民的,而不只是覆盖某一两个特殊行业;还应明确高温气候的应急机制,由谁负责,权责是什么;高温达到多少度,什么类型的公共场所必须免费开放;达到极端气温时,是否应该放假避暑……只有从制度层面,将高温关怀作为劳动者必不可少的权益,而非可有可无的“福利”,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才有望切实得到保护。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