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监理机制管理安防建设仍需引起足够重视
建设监督管理制度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两个层面,政府监督具有强制性与法令性,而社会监理则是在所有工程建设中,除政府监督以外,引入的社会机构进行连续性的监督管理的一个途径。因此,在工程建设中除政府监督以外,在业主与工程商之间就出现了一个第三方角色——“工程监理单位”来对工程进行监督。由此也就有了甲方(建设方)、乙方(承建方)、丙方(监理)的三方鼎立之势。监理公司受甲方的委托,依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督。而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应由政府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监督。
在我国,政府对建筑业无论是宏观或是微观的监督管理都有着相当严格的规范和标准,安防工程作为建筑智能化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国家和安防行业也就其子系统的特殊性,在不断的完善各项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施工质量的技术、验收规范。目前,针对安防工程的施工和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实施标准有GB50198-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308-2001<<安全防范工程系统验收规则>>、GB50303-200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等,以及与其子系统相关的其他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在这些相关标准中,有相当多的相关条(款)为强制性的条(款),这就要求我们在安防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在工程技术规范以外,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也对安防工程如何建设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在我国相当多的地方,也通过立法或政府令的形式对安防工程的建设、管理、使用做出了适合于本地区的地方法规。例如,南京市就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南京市人民政府177号令<<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这样,对于安防工程的监督管理无论是政府监督或者是社会监理,只要依照国家和行业以及地方的相关法规严格实施监督管理,我们的安防工程真正做到系统集成科学、工程质量可靠也就指日可待。
从目前的安防工程建设项目来看,在一些综合性的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项目中,由第三方监理公司参与对安防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比较普遍。然而,单一的安防工程建设,聘请监理公司来对其进行连续性的监督管理比较少见。其原因在于:一是许多业主对安防工程的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不够重视。另外,有些业主也由于聘请监理公司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理,需要支付监理费用的考虑。
南京市的安防工程建设在政府监督这个层面上,笔者认为值得借鉴。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均配有专门的技防管理部门,首先是在技防管理的组织上得以落实。对于安防工程的建设,技防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在建设单位的组织下,按照相关程序和法规参与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完成对安防工程招标后,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安防工程建设。
然而,在政府监督以外的社会监理这个层面上,特别是单一的安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引入监理单位对安防工程建设进行连续性的监督管理,从目前来看,很少能够引起建设单位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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