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拟从套内计价改为以建面计价
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据了解,现行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2年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的出现,2009年市国土房管局着手《条例》修订起草工作,并于2010年11月2日提请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条例草案共八章70条。
以“套内”计价,不能真实反映我市与全国各大城市房价之比
目前我市商品房销售以套内面积计价,而条例草案提出,商品房销售计价方式将按建筑面积计价。
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张定宇表示,规定以建筑面积计价,主要是考虑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统计局等国家机关对价格信息的统计发布,以及商品房价格水平的评判,均以建筑面积为准;交易契税的征收和拟开征的物业税计税指标等,也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基准。
此外,从全国36个大中城市看,除个别城市外,均以建筑面积计价,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相比建筑面积单价要高出许多,这种计价方式的技术差异,导致不能真实反映我市与全国各大城市的价格之比。
商品房要预售,完工面积必须过半
条例草案中,对商品房预售进行了倾向严格的规定。在此前预售制度基础上,提高了预售条件。
条例草案规定,拟预售的房屋为8层以下的,要完成主体建筑封顶才可预售;房屋为9层以上的,需完成8层,并达到规划批准面积的1/2以上才可以预售。
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由于工程监理机构不能完全有效地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为了防止开发企业挪用资金,保障购房者权益,条例草案提出了“工程监理机构+监管银行”的监管模式。
条例草案规定,开发企业、工程监理机构和监管银行应当以签订监管协议的方式,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范围、适用范围、监管方式进行约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
出租房屋要将合同登记备案
条例草案还进一步规范了房屋租赁,规定房屋出租人、代理出租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持相关资料向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为了强化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的工作机制,要求房地产、公安、工商、税务、综治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
条例草案还规定,被鉴定为危房、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房屋出租人还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此外,条例草案还增加了规范房屋分割拆零转让行为。我市近年来出现了“龙寰超市”、“中华广场”、“瑞奇大厦”等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对房屋分割拆零转让的情况,侵犯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条例草案规定,房屋分割拆零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针对二手房交易,为了防止中介机构在交易过程中恶意占用、套取买卖当事人资金,条例草案还规定,通过中介机构购买的二手房,可以通过我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开设的账户进行交易资金结算。
来源: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