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22条”一剂猛药杜绝“违法分包”鼓励专业化
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通气会上,市建设交通委主任黄融表示,尽管近年来上海城市建设超常规、跨越式发展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体受控,但是,当前本市建筑市场依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特别是“11・15”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在深入分析查找原因中发现,本市建筑市场在体制、机制、法制和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部分建设工程尚未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本市一些中小型项目如房屋修缮、设施大修等改建项目没有按照法规规章规定,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还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落到企业法人代表身上,施工现场疏于管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不足;监理单位未真正发挥作用。监理单位承担了法定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但由于受业主委托、收费较低等原因制约,监理单位很难真正独立履行职责;部分建设工程承发包混乱。一些建设工程招标规避监管,存在串标围标现象;工程实施中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比较突出;建筑务工人员的管理培训不力。建筑施工企业一线工人多为农村务工人员,由于对这些人员缺少必要的管理和培训,导致其流动性大、安全意识薄弱。
“22条”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内容,提出具有操作性的管理措施。分8个部分、22条。同时,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杜绝“违法分包”鼓励专业化“从几次重大事故和建筑工地稽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比较严重。”黄融说,“违法分包”的单位毫无技术、毫无能力,甚至毫无队伍。有的“挂羊头卖狗肉”,拿着别人的资质来进行分包。
以前对分包的管理方式,就是在招投标的标书中明确分包,并且对分包有一个总的工作量比例要求。但光有这个招投标阶段的环节控制还远远不够。这次“22条”强化了对施工整个过程的分包管理,把分承包的各个环节牢牢控住。比如要求总包方和专业分包,要主动向政府备案,向业主单位、向监理报备。要求监理单位随时掌握和了解分包的情况,通过监理的报告制度反馈给政府部门。还要求市区两级质量监督部门,不定期地抽查和暗查,审核核对分包的情况。
同时,鼓励合理的专业分包。从国外发达地区的建筑市场看,一项工程涉及的专业分包数量往往很多,一个工地里可能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专业分包单位。比如大楼的电梯就是专业分包,必须要有电梯厂商来做,甚至电梯厂商也有专业的安装队伍和维修队伍。通过整顿建筑市场,上海也要培育一大批分包企业,鼓励施工企业向专业化发展。
从处罚“法人”到“法人代表”“22条”明确强调了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严重违反建筑程序的,严肃查处有关建筑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对此,黄融表示,以前这方面的处罚往往是处罚法人,现在,如果违反规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话,通过政府的监督部门核实后,不仅仅要处罚有关企业,同时要追究项目经理、企业法人代表责任,按照他们各自的职责和他们的行为,进行处罚。也就是将处罚与个人挂起钩来。同时,“22条”对执业注册人员的处罚,也将与他们的执业资格进行挂钩,就像律师一样,如果你违反了律师条例、规定,甚至要被驱逐出这个行业。
同时,实施处罚部门的职责,也得到了落实。原来《建筑法》中对政府监督部门的要求职责较少,除了职责管理、许可证管理外,没有其他内容。新规出台后,要求强化政府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时授予建筑市场稽查证,把工程现场的安全质量监管和建筑市场行为的稽查结合在一起,把处罚部门的职责落实到市区两级部门。由这些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22条意见,来执行检查和处罚。
监理发现隐患不报将受罚新规中,一些尝试性的创新,也为规范建筑市场带来了契机。比如工程监理方面,按照原来《建筑法》的要求,监理通过招投标由业主聘请,监理费由业主支付,这样一来,监理受雇于业主,不能很好地行使职责,即使发现了问题,业主不听也没有办法,这就会导致很多工程安全隐患。“22条”对监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并且强调,如果发现以后,制止没有效果的话,就应该及时向政府的质监部门报告,避免可能导致的事故。监理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监理的选择,也不应“以价取舍”。要完善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判定的条件,不是价格,而是监理企业的信誉、诚信,以及监理公司对项目的服务承诺,包括监理的主要人员,即总监理个人的业绩和诚信等,都挂钩在一起。对监理公司的取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实行优质优价。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并要求监理在施工现场独立履行监管。
“八项内容”直指“薄弱环节”-开展集中治理。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坚决查处建筑市场中各类违法违规现象。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要与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一样,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源头控制。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工程实际科学确定合理施工工期,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障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
-加强承发包管理。发现招投标中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即判定中标无效,停止任务承接。实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制度。
-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服务;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严禁不合格材料在全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切实落实监理责任。明确了现场监理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的责任。
-加强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管理。明确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
-加强政府安全监督职能。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组充实为独立的机构,并赋予其建设市场稽查职能。
-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隶属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企业要限期脱钩,坚决杜绝内部操作、封闭运作的情况。
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