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重庆森林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森林工程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建设成效,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和《重庆森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重庆森林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森林工程营造林绿化项目。
第三条 森林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与森林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办法、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以及市级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对承包单位在工程作业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建设单位是指市、区县(自治县)牵头组织和实施森林工程具体项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监理单位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林业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承包单位是指具体组织作业施工的单位、业主。
第四条 重庆市森林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五条 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对工程施工中各环节质量、资金使用、工程进度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对招标单位、建设单位负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森林工程施工监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监理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重庆森林工程建设监理由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单位资质由重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森林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森林工程项目的造林质量监督管理,根据森林工程有关规定、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采取招投标、承包等方式委托具有造林绿化资质的单位、专业队负责工程施工。
第八条重庆森林工程监理单位,由区县(自治县)森林工程建设单位统一组织招标确定,区县(自治县)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部)、发展计划、财政等部门参与。对市级牵头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重点造林工程,由市级牵头部门委托有造林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实行合同管理,签定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九条 监理费用通过工程招标确定,由森林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和监理工作情况拨付给监理单位。
第十条 监理招标单位依法接受市、区县(自治县)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计划、财政等招标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是履行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全面负责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完成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全部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取得监理工程师或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林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领导监理员具体履行所承担专业监理职责,向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第十三条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或初级以上林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完成具体的监理任务。
第三章 监理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重庆森林工程造林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的自然经济条件等特点以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安排,编制监理工作方案。编制完成后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在承包单位施工前报送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监理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监理工作的范围、依据、目标、内容、程序、流程、控制要点及措施、制度;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岗位责任;监理设施等。
第十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监理实施方案时,应组织专业监理人员修订,按原程序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四章 监理内容
第十七条 重庆森林工程造林项目监理主要是对重庆森林工程施工阶段的种苗、造林作业各环节采取旁站或巡视监理,监理单位按照“质量、进度、资金”三控制要求,对不符合工作程序要求、作业质量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有权责令承包单位返工或整改。监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进度控制:督促承包单位按时完成审核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1、检查用于工程建设的种苗、底肥、设备及人力等准备情况;
2、检查施工单位执行作业设计、有关规程规范的情况,防止因施工质量问题返工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3、监理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工工程施工进行核实,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
(二)工程质量控制:
1、程序:(1)向承包单位明确工程施工质量标准;(2)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作业报告;(3)对施工过程实行质量控制;(4)检验工序质量,签发质量检验凭证;(5)组织工程完工初步验收;(6)参加建设单位的完工验收;(7)做好监理总结。
2、内容:(1)种苗:种苗的来源、苗木等级、购销环节、质量、价格、品种、数量以及有无“一签两证”等;(2)整地:整地的时间、方式、规格、面积和质量等;(3)栽植:栽植的时间、面积、质量、树种混交比例等;(4)管护:面积、管护人员、管护措施、管护资金落实情况等;(5)补植补播:种苗、面积和资金等;(6)当年抚育:方式、次数与时间;(7)病虫鼠害防治:防治措施。
3、验收: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设计文件以及监理人员分工序验收凭证。对存在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验收结束后由监理人员会同验收各方签署验收报告。
(三)工程资金控制。
1、检查是否设立专户,建立专帐,落实专人管理,“三专一封闭”制度和报帐制。
2、检查资金是否按规定拨付,报帐手续是否齐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
3、审核票据凭证,签字后方可报帐。
第十八条 工程信息管理
(一)监理单位必须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进度控制措施情况。
(二)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质量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监督执行,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监理单位。
(三)监理报告。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和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方面的报表,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施工情况综述、工程进度(完成与计划的比较)、工程质量分析和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五章 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职责划分
(一)建设单位职责:1、下达监理任务;2、处理监理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3、查处监理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
(二)监理单位职责:1、执行有关规定和办法,组织实施监理工作,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到位监理人员和必要的设备;2、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工程实施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争议;3、按规定做好监理日志、监理月报,重大问题专报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
(三)承包单位职责:1、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接受监理;2、对监理人员提出的建议,必须及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四)监理人员职责:1、对工程任务监理的真实性负责;2、对监理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承包单位,并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其他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发生纠纷,根据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解决。
(二)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问题后,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告而未能得到及时处理,或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三)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循私舞弊,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利益,或者因监理人员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权追究监理单位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销或降低资质,取消其重庆森林工程建设范围内造林项目监理的市场准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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