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作者: 时间: 2007-09-11 00:00 阅读:
【实施日期】2006/03/23【颁布单位】 昆政办[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规范建设领域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党和政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并协同对用工单位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款专户。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户银行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工资保障金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将支付情况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四、建立用工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用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作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用工单位信用档案,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及行业协会,并会同有关部门在劳动力市场、建筑市场、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五、用工单位的工会应指派1至3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担任工资监督员(本单位没有工会的由农民工民主推选),工资监督员负责对本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和向上级工会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馈工资发放情况。 

来源: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KIe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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