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办幼儿园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闽教综〔2011〕1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加强公办幼儿园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公办幼儿园项目质量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决定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实施“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明确2011年3月底前开工建设169所公办幼儿园,力争2011年秋季投入使用,实现全省农村每个乡镇、城市每个街道有一所公办幼儿园,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对区域内学前教育的示范指导作用;至2012年底再建设300所公办幼儿园,努力实现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学前教育新增学额,重点解决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入园难”问题。省委、省政府已将公办幼儿园项目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列入2011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公办幼儿园项目分布广、建设任务重、实施时间紧、监管责任大,其质量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校园的安定稳定,事关师生的人身安全。各级教育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从保稳定、保民生、促发展的高度,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目标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督导检查,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过硬,施工推进有序,建筑安全可靠。
二、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一)履行前期报批手续。各级教育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法律、法规,认真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做好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报批工作;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依法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需要扩征土地的,还需办理“土地预审”和“建设用地批准”等审批手续;要委托编制“灾害影响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要认真做好项目总平面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建筑防火审批,做好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履行前期报批手续,确保新建或改造公办幼儿园满足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加强工程招标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代建单位发包工作,择优选择资质等级高、企业信誉好、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水平高、质量安全有保证的各方参建主体参与工程建设,从根本上提高公办幼儿园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履行施工许可制度。依法委托质量安全监督和工程建设监理,办理施工许可报批手续。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各级教育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争取当地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支持,保证项目工程依法早日开工。
(四)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幼儿园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组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对竣工验收程序不合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工程实体质量或建筑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合格标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健全项目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一)以质量为核心。幼儿园项目建设要坚持以质量为核心,以安全为保障的建筑理念,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幼儿园项目建设建立“业主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明确业主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是幼儿园项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选派综合素质高、具有一定基建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工程施工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因项目建设单位基建管理力量不足、无法胜任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应当实行代建制,依法委托代建单位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三)强化政府监督。幼儿园项目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施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将项目质量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列入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监控。要积极争取住房建设部门支持,切实落实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负责办理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委托工作,配合工程检测单位实施工程检测管理,建立施工现场材料送检台账,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坚决遏制虚假检测报告,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可靠;要制定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建立县(区)域内自查、县(区)之间互查、设区市定期抽查、省级定期巡查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住房建设部门报告,要求责令停工整改;要严格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参建主体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法规、规范及标准,导致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造成人身伤亡、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配合有关部门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有关参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挂牌公示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代建等单位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等;要在竣工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要向社会有关方面公布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保证项目建设公开、透明。
四、加强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
(一)落实施工单位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负责监督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落实图纸会审中有关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关键节点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文件、验收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要求;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防控管理,杜绝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强化工程监理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负责监督工程监理单位,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和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专业配套齐全的监理人员,监督工程监理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工程监理合同,制定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规范工程监理行为;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加强质量安全监控,防范项目工程出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一般隐患,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向住房建设部门报告。
(三)严把原材料质量关。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原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和重要设备的进场检验关;要确保商品混凝土或现场搅拌混凝土达到设计标号要求。严禁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在项目工程中使用。
(四)做好关键阶段监控。各级教育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做好质量安全全过程监控的同时,要对项目关键阶段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管理、重点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基础完工、主体封顶、工程竣工”三个关键阶段的质量安全状况。项目建设单位应结合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基础完工、主体封顶、工程竣工进度照片(4寸、彩色、不过塑),进度照片要能体现基础工程的长度与宽度,主体工程和竣工项目的长度与高度。
五、建立项目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一)新建或改造幼儿园项目交付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制定《幼儿园园舍使用和维修管理办法》,保证按照设计功能定位要求合理使用园舍,保证不随意拆移承重构件,做好园舍日常维护,适时进行维修,通过实施科学管理,使之发挥良好的使用效益和投资效益。
(二)新建或改造幼儿园项目交付使用后,对合理使用园舍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按照建筑工程保修制度规定,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及时做好房屋保修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