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建设领域多项法规标准4月起开始施行

作者: 时间: 2008-04-15 00:00 阅读:
  时入四月,有一批涉及建设领域的法规及标准开始施行,分别涉及住房保障、案件审理、城市综合环境、建筑工程质量等多个方面,同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一批国家及行业标准也正式生效。
建筑节能再添法律利器
自4月起,涉及建筑节能的一项新的国家法规——《节约能源法》正式生效执行。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能法》相比,新的《节约能源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更加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其中,法规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要求,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法规特别指出,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物权类纠纷列为一级民事案件
在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自4月起正式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规定:“物权类纠纷被列为一级民事案件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专门规定了物权类案件案由。而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律上没有规定物权制度,《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物权类案件作为权属类纠纷进行了规定。新规定根据物权法,将物权类纠纷与人格权、债权等民事案件并列为专门的民事案由类型,使物权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为物权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各地方多项新规施行
湖南省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

为了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由湖南省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自4月起开始执行。
规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内容、要求和程序,同时对工程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规程强调,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制止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者拒不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山东省发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从4月起,《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正式生效,其中全面规定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消防职责,明确了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为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办法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职责。
哈尔滨市推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新政策
4月1日起,哈尔滨市将实施新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与现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在保障方式、建设标准、保障范围、审核程序等4大方面做出重要调整。
新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统一纳入到办法管理范畴,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系。除实物补贴和货币补贴两种传统保障方式以外,政府还鼓励距离城区较远的企业利用单位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设住房。
新办法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进行了较大调整:将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大专院校、大型国有企业的范围规定,调整为哈尔滨市建成区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同时,新办法还限定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销售对象范围,将本单位内部职工的规定调整为本单位内部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办法还明确了国家机关不得组织集资合作建房,确保政策真正惠及低收入的困难家庭。
新办法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家庭收入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二是家庭住房面积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形势的变化还会作相应调整。
绍兴市出台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绍兴市日前出台了《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分别对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建筑工程担保机构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规定要求,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须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应向承包商提供与其履约担保额度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证、银行保函等方式,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提供履约担保;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采用的方式由招标文件确定;建筑工程担保应由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担保公司或其它法人组织进行,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合同同时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佛山市出台区级市容标准
自4月1日起,我国首个县区级城市制订的《城市容貌标准》在佛山市禅城区开始施行。标准对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户外广告及标志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标准规定,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作美化装饰,每年进行1至2次清洗,建筑物外墙涂料应每5年粉刷1次。在施工工地方面,考虑到城市南扩、并针对施工过程中扬尘厉害,给城市带来很大影响,要求建设施工场地围墙(网)不得低于2米。一方面为保证施工场地干净和美观,另一方面也维护市容市貌。此外,“城市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处理实行户外化”,对“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也首次有了明确要求。
据了解,标准不会作为处罚依据。实施后,对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将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与《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泉州市出台出租车管理规定
自4月起,《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生效施行,其中明确规定:“要设立一家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必须具备相关条件,包括申请人持有泉州市所辖县(市、区)户籍且满5年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停车场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等条件。”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不给当次收费票据的;车辆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或事故,无法继续营运的;未经乘客同意而承载其他乘客的;不按规定使用空调的。
多项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始执行
  自4月1日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一批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始生效,包括《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石油化工设计能耗计算标准》等国家标准,《外墙外保温柔性耐水腻子》、《蒸发式热分配表》、《热量表》等行业标准。

来源:中国建设报02X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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