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禁止补录招投标等信息!住建部再发文:严审“四库一平台”入库数

作者: 时间: 2018-05-03 00:0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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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住建部下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这是继3月19日,住建部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监管之后(建市招函[2018]10号),再次下发关于“四库一平台”入库信息管理的文件。
    两个月连续下发2份文件,足见高层对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的重视!也希望各建筑业企业能足够重视,保证入库信息真实性,以免遭受损失。
1、招投标等信息,禁止补录
    将日常监管业务统一纳入省级平台办理,确保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由日常业务活动产生。
    对于新建的工程项目,其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信息应在业务活动中自动实时采集,不得通过信息补录方式进入省级平台。
2、统一开放信息补录端口
    统一开放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端口,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平台采集录入以往工程项目信息,并及时上传至全国平台。
3、严格把关真实性
    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录入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严格把关,防止虚假信息入库。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报送到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公示代替审核,不得先入库再审核,不得单独设置用于资质申报的补录项目库。
4、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
    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信息真实性进行监管,及时更正存在数据错误的工程项目信息,及时清除虚假信息,并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5、入库信息比对校验
    对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自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申请该项资质,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平台公布;
    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并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在全国平台上向社会曝光。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招函[2018]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平台功能定位,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入库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省级平台应用,将日常监管业务统一纳入省级平台办理,确保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由日常业务活动产生,防止业务办理与平台应用“两张皮”。对于新建的工程项目,其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信息应在业务活动中自动实时采集,不得通过信息补录方式进入省级平台。
二、统一开放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端口,提高工程项目信息完整性
    为解决部分地区以往工程项目数量多、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量大的实际困难,保障企业的正常资质升级和延续需求,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推进资质审批信息化工作,决定统一开放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端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平台采集录入以往工程项目信息,并及时上传至全国平台。
三、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入库信息真实性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地区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录入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严格把关,防止虚假信息入库。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工程项目信息,对报送到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公示代替审核,不得先入库再审核,不得单独设置用于资质申报的补录项目库。对把关不严,造成本地区报送虚假工程项目信息较多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平台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信息真实性进行监管,及时更正存在数据错误的工程项目信息,及时清除虚假信息,并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我司将对报送至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校验,对认定的虚假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标记并公开曝光。对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自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申请该项资质,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平台公布;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并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在全国平台上向社会曝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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