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重点工程惊现两家施工单位 ,引发工程款纠纷!
来源:新法制报
一栋大厦为何呈现两个施工单位?终究谁是李逵?哪个又是李鬼?
这座大楼名叫“顺恒大厦”,位于庐山市秀峰大道与庐阳路接壤处。据大厦施工方江西中恒建立集团有限公司引见,早在2011年,公司与建立单位签署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完成了该工程95%的工程量。
结果《施工答应证》、《完工验收备案书》显现施工单位却是另外一家公司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泽昊公司承认承接过“顺恒大厦”项目,但对《施工答应证》、《完工验收备案书》的由来讳莫如深。
事实到底怎样?连日来,记者展开了调查。
起诉建立单位牵出“惊天机密”
由于讨要拖欠的工程款不成,施工单位将建立单位状告至法院。
在庐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赣0427民初1452号)中,被告黄先生讲述了事实及理由——2011年11月10日,建立单位(九江顺恒置业有限公司)与中恒建立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承建“顺恒大厦”工程项目。
该工程建立面积约16000平方米、16层框架构造建筑(公开一层),合同总价为2000万元。
此后,中恒公司于同年11月23日又与被告黄先生签署了一份《工程项目经济义务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顺恒大厦工程,以项目经济义务承包的方式全部承包给黄先生承建。2013年8月,“顺恒大厦”主体工程全部封顶。
根据《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商定,主体完成三层付壹佰万元进度款、主体完成六层付壹佰万元进度款、主体完成九层付壹佰元进度款,主体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核定工作量的85%。
本项目决算审核完后十个工作日付清至工程总造价的95%,留5%为工程质量保金(主体验收日起计),质保期满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质保金。
黄先生通知新法制报记者,截至2014年1月份,顺恒置业分屡次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173万元,仍拖欠678万余元(总共1800万余元)。
之后,经屡次的催讨,顺恒置业仍未支付,致使被告拖欠大量的农民工工资、资料款等无法支付,管理及技术人员长期怠工,机械设备长期放置,形成严重损失,被迫于2014年6月全部停工。
“尔后,我们提交了《工程款结算书》,但不断未收到对方的书面回答,致使工程款长期无法结算。”无法之下,2016年底,黄先生将顺恒置业起诉至庐山市人民法院。
而关于结算问题,被告方(顺恒置业)辩称, 该工程审计结果为1545万元,承建方表示认可,只是双方就工程款中193.86万元应扣费用没有达成分歧意见,双方结算因而放置。被告诉讼状中称完成工程量1800万余元没有事实根据,被告诉请没有事实根据。
但是,让黄先生难以置信的是,寻常不过的合同纠葛案件竟会牵出该项目已完工备案的“惊天机密”。
一栋大厦呈现两个“施工”单位
据黄先生的代理律师王平回想称,2017年2月15日,庐山法院庭审及调查时,被告方(顺恒置业)有关人员表示:“顺恒大厦项目曾经完工备案,经过了有关部门验收。”
“这不可能?我们是施工方,没有施工图纸,还没结算不可能经过验收备案?”为了慎重起见,王平费尽周折,最终查实这一音讯属实——该项目已获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
不过,经过备案的施工单位并非中恒公司。
《完工验收备案书》中写明,顺恒大厦工程开工日期为2012年5月8日,完工日期为2015年7月31日,施工单位为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星子县(庐山市)质监站。
在完工验收意见中,加盖了勘察单位(九江市建筑设计院)、设计单位(九江市建筑设计院)、施工单位(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江西江信监理有限义务公司)、建立单位(九江顺恒置业有限公司)五个公章;2016年11月3日,庐山市建立规划局同意了顺恒大厦工程备案。
对此,黄先生提出了异议:“工程是中恒做的,怎样变成了泽昊公司?”
为了证明所言非虚,黄先生拿出一份《桩根底验收报告》。其中明白,顺恒大厦工程桩基契合JGJ94—94《建筑桩基技术标准》请求。
2012年6月9日,桩基《完工验收意见》一栏加盖了勘察单位(九江市建筑设计院)、设计单位(九江市建筑设计院)、施工单位(江西中恒建立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江西江信监理有限义务公司)、建立单位(九江顺恒置业有限公司)的五个公章。
不只如此,由建立单位发给质监站的一份《建筑工程质量、平安中间(完工)验收联络单》写道:
2013年8月2日,我单位顺恒大厦工程,现已完成主体局部,经施工单位自检自评和各参见意见单位初步验收合格,有关施工材料根本齐全契合验收条件,并顺利经过了验收。
黄先生称,从上述资料能够看出,《主体构造验收报告》的施工单位为中恒公司,而不是泽昊公司。
重点工程未批先建引发纠葛
工程名义上的施工方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到底泽昊公司有没有参与该项目施工?8月29日,新法制报记者来到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59号的该公司。得知记者来意后,该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性担任人表示,该公司没有承建过“顺恒大厦”项目。
那么,《完工验收备案书》加盖的是不是公司公章?假如不是,能否有人冒用公司公章,你公司会否维权?关于记者的提出的诸多疑问,该担任人称“无可奉告”,并敦促新法制报记者赶紧分开公司。
经过查阅江西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记者留意到,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龚安卫,这与《完工验收备案书》中项目担任人龚安卫同名。
对此,庐山市建筑工程质量监视站站长郭暑青予以了正面回应。
郭暑青坦言,早在2012年,顺恒大厦是星子县(庐山市)重点工程项目。当时,政府部门为了加快项目进度,特事特办,在未经过招标程序,未批先建的状况下,顺恒大厦项目仓促上马。顺恒置业与中恒建立签署了一份《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并默许中恒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开工建立,主体工程于2013年8月全部封顶。
星子县建立规划局颁发的施工答应证显现施工单位为“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但实践上,直到2015年3月30日,该工程才开端对外招标,肯定中标单位为江西泽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5月12日,庐山市星子县建立规划局为顺恒置业、泽昊公司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答应证》,这是招致一个项目呈现两个施工单位的主要缘由。
“招标时,无论是建立局还是建立单位,都没有通知我们竞标。”事后,黄先生理解到,在获得《完工验收备案书》后,房管部门给大厦发放了房屋产权证,顺恒置业还在银行抵押贷款2000余万元
关于上述有关状况,新法制报记者在顺恒大厦试图采访顺恒置业有关担任人,但遭到该公司员工回绝。“老总不在,不便当提供电话号码,也不便当帮你联络,你们(记者)赶紧走。”
政府部门被指渎职背叛依法行政
2017年11月8日,庐山市法院作出一审讯决,判决顺恒置业给付被告黄先生等人工程款362万元及利息。然后,顺恒置业提请了上诉。今年3月29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官司赢了,但黄先生很担忧:“日后,一旦工程呈现什么问题,谁来承当法律义务?”
对此,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余律师以为,根据《建筑工程五方义务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义务追查暂行方法》(建质〔2014〕124号)规则,建筑工程五方义务主体项目担任人是指承当建筑工程项目建立的建立单位项目担任人、勘察单位项目担任人、设计单位项目担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从这一点来看,中恒公司是实践承建人,应对项目担任。
但是,以我国实行的注销制度来看,泽昊公司获得了《建筑工程施工答应证》、《完工验收备案书》,应由泽昊公司承包保修及相关法律义务。“两个施工方,剪不时理还乱,未来或将再次引发新一轮纠葛。”余律师如是说。
王柱国进一步剖析成,这个项目不是一个小项目,是在当地政府的眼皮子底下施工建立,庐山市相关的审批和监管部门晓得,或者应当晓得这个项目是在一个非法的状态下停止根本建立的,却采取默许态度,缺乏根本的程序认识、法制认识、规则认识,招致政府最后“哑巴吃黄连”。
在未批先建的背后,是局部中央政府的指导干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构成了一种不正确的政绩观。这不只毁坏了社会久远开展的利益,还诱发了许多社会不稳定要素。最终,形成了如今不可拾掇的场面。而这样的施政,显然背叛了依法行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