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管理和适用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组成。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从事监理的纲领性文件。合同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合同签订、生效、完成。双方约定的义务与承诺及合同文件等组成。此外,还应有:监理投标书或中标书。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实施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标准条件的内容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所用的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律。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生效、终止。监理酬金及争议解决等条款。
专用条件是对标准条件做出的一些补充,以便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条件中的有关问题,使两个条件中的同一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范围是由合同的标的确定。合同的标的是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其中主要包括控制工程建设进度目标、投资目标和质量目标,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等任务。因此,委托人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中包括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在合同标的中提出的工程监理的工程或者工作任务就是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监理的工程或者工作任务。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内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主要有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招标、技术监督和检查、施工管理。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或者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者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者工作持续时间所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者因监理人员自身的原因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本文转载自:青岛建纬城乡建设调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