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不同供应商的合同或采购订单的差异问题

时间: 2020-08-03 18:24 阅读:
M)验货或退货的权利
1.验货权利:采购方有权在接收前验货。这个规定使采购方有机会确定送达的货物是否与合同描述相符。在采购方验货接收后,一般不允许它就质量或数量再提出问题。值得注意的是,采购方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验货工作。
2.退货权利
2.收回付款的权利:如果合同要求验货前交款,除非是送达的货物很明显不相符都不需要验货,否则就必须按合同规定付款。但验货前付款并不等于货物最终的接收。如果采购方付款后验货发现不满意的话,还可以退货。
当供应商送的货不相符时,采购方也能收回任何已付款项。
2.归还货物的权利对货物的接收被理解为采购方同意成为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主人。任何表示采购方接收的言词或行为就足够表明态度了。如果采购方拿着这些货,做法也像是表明这些货可以接收,那么即使采购方做出相反的声明,也算接收了货物。
如果在任一方面没有符合合同规定,采购方有权决定是全部退货、全部接货,还是部分接货。如果采购方退货,货物应得到妥善保管,直到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运走它们。
3.不相符货物的处置:如果在验货时发现货物不相符,要是履约时间也已过,那么货物的处置有以下办法:
①接收:可以原封不动地接收,或期待供应商做出补救后接收。
②退货:可以完全退货,并运还给供应商,同时给对方运送单和发票,告知供应商此行动及其中的缘由。必须决定原始采购订单是依然有效,还是由于供应商不履约而终止。另一种办法是返货并换货,这通常指涉及构成部件时的做法。
③重新加工:供应商常常派代表到采购方,对从此处购买的不完善的设备进行必要加工。供应商还常常会与采购方合作共同寻找如何对不相符材料进行合理使用的方法。
④重新归类:也有可能将接收的货物归到另一类,并用于不同目的。例如,接收到的水果也许并不适合制作罐装食品,但可以用来做果汁或果酱。
⑤废料如果货物不能重新加工、重新归类,或者不值得返还给供应商,那么它们就被归为废料。作为废料,货物能被回收、销售或者送出去处理。
4.给予及时的书面通知的义务根据UCC,采购方有义务告知供应商它的意图,是接受取决于供应商是否补救的不相符货物,还是退还不相符的货物,或者重新加工不相符的货物。如果在收到采购方退货或想调整货物的通知后,供应商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反应,采购方可以:
●储存货物并要求收储存费;
●运返货物,运费向收货人收取;
●转售货物,并从收人中扣除合理销售成本;
●从货物价格中扣除重新加工成本。
N)撤销接收:当货物与合同不符,以至于已经从根本上影响到了它们对于采购方的价值时,假如采购方当初不知不相符情况,或已知此情况但本有理由相信供应商会采取补救措施,那么采购方可以撤销接收。也就是说,采购方不能仅仅因为货物与合同不符就撤销接收,除非此不相符情况严重影响了它们对于采购方的价值。撤销接收可以是针对所有货物或其中的一部分。撤销接收的采购方所处情境类似在刚接到时就退货,采购方必须给供应商发撤销接收的通知,应给供应商合适的时间以尝试纠正货物中的缺陷。
二、纠纷与冲突的解决
采购中的纠纷通常是因为采购方与供应商有不同的期待所引发的,很少是因为一方想占另一方“便宜”。相应地,商人通常努力以最简单、最经济的办法来解决纠纷,同时以公正解决为目的,而不是为了惩罚另一方。纠纷解决办法包括:
A)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办法
1.仲裁:在仲裁情况下,双方向一名或一名以上仲裁人提呈他们的案件,仲裁人在听完证词后,决定如何解决此案例。此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并可通过法庭来执行。与诉讼不同,仲裁案件是不公开的,它们也可能更经济,能很快得到解决,并且不涉及证据条文、取证或上诉。
2.调解:如果不能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双方可以请调停人帮助,调停人会听取各方反映情况,并分别提问,努力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人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双方不放弃法律权利。
3.小型庭审:这其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庭审,而是比较正式的调解过程。这个过程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常常牵涉到两方的企业法人实体。律师向上级具有完全调解权力的管理决策人做简短的申辩。在听证会之后,决策人讨论调解方案。这个过程是不公开的、自愿的,通常由双方同意的中立顾问主持。虽然小型庭审一般只用一天时间,但最终达成协议可能需要一段时间。小型庭审已被用于涉及专利侵权、政府合同、产品责任、反托拉斯、建筑等案例的处理。
B)再谈判:双方可以把所有分歧抛开,就合同再进行谈判。
C)重新起草合同:由于欺诈或双方共同的错误,合同未能表达双方真实的共识和意图,法庭可以允许以重新起草合同的方法予以补救。
D)仲裁:如果无法通过以上所述方法解决问题,一方可起诉另一方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问题将根据法律条款在法庭上解决。
三、所有权问题
所有权问题对采购方来说很重要,因为它们决定谁有责任递交赔偿要求,如果货物遭破坏谁将承担损失。根据UCC规定2-401节,货物所有权根据F.O.B(或F.A.S)点转移到采购方。
A)接收点:如果采购方恰当地拒绝货物或服务,所有权归供应商。
1.发货时:如果货物很显然不符合规格详述,采购方可在发货时即退货,那么所有权就转到了供应商。
2.验货后:同样地,如果需要验货,若货物不符合规格详述,采购方即可退货。验货可在运货前在供应商处进行。在跨国采购中,如果关注供应商的能力问题,这是个有效的方法。
3.在符合功能或性能要求后: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检验是否有缺陷外,产品还必须经过接收测试。当货物在F.O.B点提交时,所有权转到采购方。如果采购方退货,所有权回到供应商方。
4.付款之前:根据UCC的2-512节,如果要求验货前付款,付款不等于接收,采购方验货和要求补救的权利依然保留。付款不决定所有权。
B)所有权责任关系:供应商代表并保证它将是货物的惟一所有者,保证它有使可销售所有权不被扣押或阻碍的无限权利。
四、保证
保证是供应商做出的承诺,只要这种承诺包含在合同里,它在法律上就是可实施的。根据法律,采购方可以要求广泛有力的保证,或者可以接收供应商的完全不承诺。保证分为两种:
A)明确的保证:明确的保证是供应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它可以包括几乎所有供应商对其产品的任何说明或阐述。然而,由于口头证据规定的要求,要确保明确保证的存在,采购方应该将供应商做出的口头或书面声明都包括到合同中。除了在采购订单上做出详细的字面说明外,明确的保证可以包括广告、目录描述、照片、建议、样本,甚至供应商的口头要求,如果它们是包含在合同脚本中的话。采购订单表几乎总包含这样的条款,确定它是双方达成的“全部完整的”协议。
B)隐含的保证:隐含的保证是由UCC提供的。也就是说,要使它们发生效力,采购方不必明确在合同中列出这类保证。隐含的保证包括以下几种:
1.待售的所有权和权力:“商人”间不说自明的是供应商对销售的商品有完全的法律所有权;它们不受安全利益、扣押财产或在签订合同时不为采购方所知的任何其他形式阻碍的限制;供应商有权相应地销售或转移商品。
2.隐含的适销性保证:除非此项保证已被排除在外或被修改,合同隐含的承诺是商品适销。这意味着商品必须具有同类产品的一般品质,在行业内未遭反对,适于同类产品的一般用途。
3.达到预期目的: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供应商知道被采购商品的预期目的,知道采购方依靠它的专门技能来装备某一合适的产品,那么合同隐含供应商应该保证商品达到采购方预期目的。
UCC允许供应商通过使用明确具体的语言拒绝对适销性和适合预期目的的保证,允许它们将明确的保证局限于修缮和换货。几乎所有销售确认单都包含此类语言。因此,非常重要的是,采购方应该使用包含设计合理的条文和条件的采购订单表,以便有效抵消供应商的保证否决,之后遗留的差异由准则来填补。
C)潜藏缺陷:潜藏缺陷指的是在常规检验下无法确认的缺陷,一旦发现,会使采购方丧失产品价值。UCC规定,供应商有权将保证局限于它们所选择的“修缮和换货”。但是,准则规定至少应提供最小的补救,尽管在很多情况下,“修缮和换货”条款是合理的,但在其他情况下,它不会给采购方带来交易的利益。
补救的目的在于供应商在发现缺陷并得到通知后的合适时间内,给采购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UCC继而规定,由于环境原因,本来公平合理的条款却使一方丧失了交易的实质价值,那么该条款没有实现它的根本目的。在这些情况下,这样的条款就会被当成不合理的而被踢出合同,基于准则的一般性补救规定将取而代之。这将不会改变任何对例如后果性赔偿金等的有效限制。
D)生效日期:采购方应注意保证期的生效日期。例如,在收到主要设备到启动使用可能会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如果保证生效于接收的时刻,生效结果就是保证期的缩短。不管保证期始于接货时,设备启动时、启动后、“调试”期,或任何其他时候,都是可以商量的,双方可以自由就此达成协议。
五、处理合同问题的典型管理步骤
尽管不能期待专职采购员都是“律师”,但他们应该懂得常规的合同法和UCC。而且,既然多数合同方冲突源于期待值的不同,专职采购员应该确保合同语言的完整,而且尽最大可能删除模糊语言。这样构建的合同就能避免或减少冲突的可能。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员有“知识和力量”,那么任何相反情况下都会使冲突升级的问题不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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