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作者:Swilder 时间: 2010-06-01 00:00 阅读:
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工程造价;
  六、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
第八条 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订、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九条 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条 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
  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二条 发包方可将全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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