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水利机构设置及其长官
中国历代水利机构设置及其长官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水利部(水利电力部)一直是国务院(政务院)组成部门,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的结果,也可以说这是水利对于中国的特殊重要性所决定的。那么,水利在中国历朝历代中央政府中的地位究竟怎么样?中国什么时候开始有的水利部?姚汉源著《中国水利史纲要》第426页〈历代水政管理•历代水官〉这一小节―― 水政管理自有史以来在中国一直是受到重视的。它的管理系统不外乎行政管理和工程实施两大系统。水政管理所辖范围往往除水利之治河防潮、农田水利、航运工程几部分外,还兼及沼泽河地之渔业、水生作物等,以及津、梁、桥、渡、交通水道之管理等等。这里简单扼要叙述历代设官分职的管理系统,主要是举例说明,略而不详。 历代水利机构与水官变化复杂,大致可以说:有以工部、水部系统的行政管理机构;有以都水监系统的工程修建机构;同时有地方水官系统,如汉之都水令丞,明清地方之水利通判、水利同知等。中央官吏直属工部或都水监,而地方水官则属地方长吏。有中央派给地方的水利官吏,起初为临时差遣,后逐渐成常职,如明清之总理河道、河道总督皆是。有中央职能部门派驻地方的水利官吏,如宋代外都水监丞,明代派往运河的工部郎中、主事等。有官非水官而职责却是专司水利的,如清代各省的道员,河南之开、归、陈、许道本为地方官而专司本省黄河修防;有地方官兼本地水利官职,如宋、金治黄官吏均带管河头衔,亦负实际责任。亦有中央非水利部门的官吏也可派往地方管水利,但往往为临时差遣。除兵、刑、运输部门常常派遣外,如明代之监察御史、给事中,则以监察职能过问水利;明之锦衣卫则以内务警察身份过问河事等;更有长江、黄河等大规模工程需军队维持秩序或参与劳役,则有武职系统的官吏。明清漕运及管河则有专业军队及武官系统,且清代的总督河道多以兵部尚书任职。 官吏之下施工、维修的劳力有徒隶(如今之劳改犯),有兵卒,有征丁,有募夫;维修管理且有一定名额常设夫。常设夫明清因职守不同,有种种名目,如运河上导航捞浅有浅夫,堤有堤夫,坝有坝夫,泉有泉夫,过洪过溜有溜夫,司闸启闭有闸夫,冬日打冰有冰夫等,名目繁多。其中技术工人如木匠、铁匠、石匠等,亦有征雇,亦有常设。黄河埽岸施工维修则有专业队伍,亦有军卒、民丁两种。水工技术人员,秦汉以来称水工,如秦郑国,汉徐伯等。后代没有专称,水利工程人员官衔和一般官吏相同,而宋、金、元有所谓“壕寨官”者,确为主持施工的水利人员。 这些官吏既随时代变化,又随地转换,交互错综,极为复杂。分述如下: 司空是古代中央政权中主管水土等工程的最高行政官。《尚书》记“禹作司空”,“平水土”。西周时中央主要行政官有“三有司”,其中之一即“司工”,亦即“司空”。《考工记》说水利工程是司空职掌的重要部分。《荀子•王制》记:“修堤渠,通渠浍,行水涝,安水藏,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司空之事也。”就是说,防洪、排涝、蓄水、灌溉等等水利工作是司空的主要职掌。其他先秦文献多有类似记载,大致是春秋战国的情况,当时各诸侯国多设有司空或相应官吏。 西汉末期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东汉将司空和司徒、司马并称“三公”,是最高政务长官,类似宰相,虽掌管水土工程,但并非专官。隋代以后设工部尚书主管六部(吏、户、礼、兵、刑、工)中的工部,亦通称司空,但明代以前为宰相下属,掌管工程行政。各代往往又设将作监或都水监管水利建设的实施维修等,与工部分工。明清废都水监等,施工维修管理等任务划归流域机构或各省,中央只工部管理行政。 尚书以下具体负责中央行政的机构有水部。三国曹魏时设水部郎为尚书郎之一,主管水政。隋、唐、两宋都在工部下设水部,主管官员为水部郎中,其助手为员外郎及主事。元代不设水部,农田水利属大司农,而河防等则并归都水监。明清工部下设都水清吏司,简称都水司,主管官为郎中,助手为员外郎及主事。民国往往于农林或经济部下设水利局、处,后来曾设水利部(注:民国3年即1914年设全国水利局,但事权仍分于各部及省。后几经变更,直至民国35年始设水利委员会,第二年即1947年改为水利部,其下黄淮、海、江、珠江等流域机构为水利工程总局,事权始统一)。 都水监是古代中央政权中主管水利建设的计划、施工、管理等专职机构,往往和工部平行,行政有关联,工作有区别。秦汉各地山、泽、苑、池等里面的水资源,如泉、湖、河等各设都水长、丞管理。这些长、丞隶属于管理水、苑、池、泽的官吏如中央的太常、大司农、少府及水衡都尉以及地方长官等。汉成帝时才设置都水使,统一领导这些都水官特别是关中的长、丞。后汉都水官改属地方。晋代中央又设都水使者,机构名都水台。隋、唐以后改称都水监,主管称使者。下至金、元,使者改称为监,副手称少监。其派驻地方或河道上的派出机构,宋代称外监或外都水丞,金代又叫分治监,元代叫行都水监。内外监都有专职官吏以及技术人员。明清不设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