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内河航运营改增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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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执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JTS115-2014)《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交水发﹝2004﹞247号)、《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及配套定额、《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JTS117-1-2016)等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一)费用项目内容调整。
1.建筑安装工程的税金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应纳税额乘以相应附加税率计算。
2.专项费用指在工程实施中发生一定工作量或费用性支出,如施工过程中工程构件及大型设备运输的过路、过桥、过闸、疏浚物倾倒等发生或缴纳的费用。专项费用应根据工程、工作或费用内容按相应标准计算,并按规定计算税金。
(二)各项费用要素计算方法。
1.定额人工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2.除税后的材料费按下式计算:
除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材料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材料价格,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材料价格;
含税材料价格,指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材料价格。
自2016 年5 月1 日起,水运工程相关建设、服务行业已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为了确保水运行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水运工程定额站组织行业内专家进行了详细的营改增调研及论证工作,并研究制定水运行业的“营改增”实施方案。同时对已在交通运输部备案的“水运工程计价软件”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计算规则调整和性能优化。与“营改增”配套的水运工程计价软件,由水运工程定额站组织行业内专家进行了严格的测试与大量的实际工程测算,经鉴定,完全符合水运工程“营改增”条件下工程计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