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房地产管理法规及知识问答

时间: 2020-08-03 18:3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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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购买的商品房公摊面积太大,地下停车位是不是计入房屋公摊?
  答:地下停车位没有计入房屋公摊,如果对房屋公摊有异议,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规定下列部位应计入公摊:栋内为本栋建筑服务的管理房、变电房、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消防通道、值班警卫室、电梯井、候梯厅、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等建筑面积;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二、我没有钱购买停车位,如何解决停车问题?
答:可以通过租赁停车位解决停车问题。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的通知》(南房[2012]76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依照房产测量规范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和车库,可以出售;利用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划定的车位和车库,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出租,但不得出售及办理房屋登记。
  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和车库未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该项目购房人或者物业使用人出租。

  三、我觉得小区地下停车位停车服务费、物业管理费等太贵,是不是乱收费
  答:业主对小区地下停车位停车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有异议,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



  四、我购买的商品房刚入住不久就发现卫生间渗水,开发商、物业公司相互推诿拒不维修,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答: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五、我住的小区停车位、物业用房、电动车充电桩等配套设施不完善,应该如何维护业主的权益?
  答:小区配套建设问题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投诉。

  六、我看上某楼盘的房子,不知道销售手续是否齐全?
  答:可以查看售楼部公示的材料是否齐全,如果不齐全,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
  根据《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文)、《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房地产开发楼盘应在售楼部公示以下内容:开发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楼盘及价格表、认购书及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收费清单、商品房测绘结果、房产及工商管理部门行业监督举报电话等。

  七、我准备购买这个楼盘的房子,售楼部工作人员要我交几万元的团购费,是否合理?
  答:除明码标价的房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购房人自愿委托代缴的税金等,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咨询费、代理费、团购费、会员费等费用相关。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购房者对收费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

  八、我的楼上住户半夜走来走去,影响了我全家人的休息,我上去说了没用,物业出面也不能解决,谁能帮帮我?
  答:可以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投诉。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九、我们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想更换物业公司,如何办理?
  答: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南宁市武鸣区房地产管理所宣       
          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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