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 交维修基金

时间: 2020-08-03 18:32 阅读:

住宅房屋按照购房款的2%缴纳;非住宅房屋按照购房款的1%缴纳
据《贵阳晚报》报道 记者昨日获悉,《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日前正式出台,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该规定,今后房屋在出售时,购房人应在交纳购房款的同时,按规定缴交维修资金。其中,住宅房屋按照购房款的2%缴交;非住宅房屋,按照购房款的1%缴交。未售出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该楼盘平均售价和前项标准垫付。已投入使用的房屋,购房人未缴交房屋维修资金的,如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实施物业管理房屋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售房单位代收代缴;原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所有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缴。
据介绍,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但人为损害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业主监督、查询。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资金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业主。(记者 耿敬涛)
相关联接:
房屋共用部分: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房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者单幢住宅区、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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