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后住房自动续期专家详解物权法
核心提示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3月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后,3月16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至此,经过七次审议的《物权法》最终尘埃落定。《物权法》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的确立与甄别,共计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物权法》与广大市民的生活密切相关,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业内人士,对《物权法》进行详细解读,希望对广大市民维权有所帮助。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案例:张先生前段时间买了一处二手物业,可当拿到房产证时,突然发现房屋的使用权只剩50年了。他很担心,现在花了一大笔钱买房子,可50年后,房子难道就不属于自己了吗?这样跟花钱租50年房子有什么区别? 相关条款:《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解读: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一个悬而未决关乎老百姓住房大计的问题有了定论。但是,这次《物权法》规定只是确定了一个自动续期的大方向,对房子到期后还要不要交钱,按什么标准交钱,都有待法律和行政法规去解决。 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唐国雄律师表示,中山在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之初,就有了一些土地政策的改革,当时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都比较短,30、40、50年都有。在现实中,这些当时出让的土地,有一部分很快要过期了。《物权法》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将使一些马上要到期的土地有了续期的法律依据。 记者采访过程中也有部分市民担心,目前《物权法》没有明确到期后怎么续期,要交多少费用,这将为日后续期带来一丝隐患。有业内人士预测,相关的规定肯定会在近期出台,因为一些很快就要到期的土地,急需有指导性的文件来处理续期问题。 业主有权利以其他方式管理小区物业 案例:陈阿姨住的房子是她们单位上世纪80年代末建的,只有两栋楼房,由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可住户们觉得,现在每月交的物业管理费太贵了,他们能不能不要物业管理公司,请个清洁工来打扫楼道就可以了。可一查相关规定发现,业主要对物业进行管理,一定要通过聘请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 相关条款:《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解读:《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决定以任何方式管理物业,这从法律上体现了业主对“物”的自治,业主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这项条文在法律上有进步意义,但在实际应用上,相关人士都表示,可操作性不强。 “业主不选择物业公司,而是自己来管理物业,又退回到了物业管理的萌芽阶段。”做了四年多物业管理的中山中经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孙路恒,他的意见是,社会化分工是现在城市化进程的大势所趋,每个人都有其专业的一方面,业主自己管物业,就等于舍弃别人的长处,用自己的短处来工作。现在中山八成以上的小区有了物业管理,有些比较高层次的物业管理公司,甚至已经把以往只做保安、清洁、绿化的工作,延伸到社区文化建设、人性化服务、增值服务方面,大家已经享受惯了,如果业主自己管理,没有了这些服务,所有人都不会适应。 有普通业主则认为,这项规定不会促使业主废弃物业公司而自己来管理物业,但会促使现有的物业公司更加强调服务,更加规范的做好分内工作。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没有硬性规定 案例:中山许多镇区在改革开发初期,都兴办了村办集体企业,引进了外资企业,有相当部分企业使用着村里的集体非农用地。广东省也在2005年颁布条例,有条件地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但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不得用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用地。这是一个“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相关条款:《物权法》在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方面预留了空间,没有进行硬性规定。 解读:“对是否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暂不作硬性规定,看得出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听取了一些实际意见,尊重现实情况。”唐国雄律师这样说。他进一步解释到,农村城镇化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趋势。有报道显示:在珠三角地区,通过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已经超过了50%。一些乡镇在符合国家农业用地的规划上,让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进入市场,可以缓解土地用地紧张,发挥土地效用。 北师大不动产研究所黄兴文所长也高度评价了这一措施。“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按照法律来讲,是不合法的,但是是合理的。中国土地制度的进步都是在违法中进步。现在看起来,地方法规和国家法律是相抵触的,但是,经过时间的考验,到后来都是会得到肯定的。”他认为,《物权法》没有硬性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问题,是积极的。 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 案例:中山某花园的18户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