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到“服务”的改变
物业管理究竟是应该叫管理还是叫服务,行业内的争论就一直没停止过。笔者的观点是,对于行业内从事物业管理的诸多人士来讲,怎么称呼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理解好各自名称后面所代表的意义以及两者之间相互的关系。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怎么操作还有怎样才更有利于企业和行业的发展,这些才是我们关注和探讨的重点。 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行业内就出台的条例定为《物业管理条例》还是《物业服务条例》就有过许多争论,当然,最终的结果我们现在都知道了。而真正让大家开始集中关注“物业管理”到“物业服务”转变的,还是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出台,物业管理企业开始法定改名,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 正确理解“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的概念 物业管理企业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对企业自身究竟有那些影响呢?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搞清楚“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的概念。 “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是指以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形式存在的不动产。物业是单元性的房地产。既可指单元性的地产,也可指单元性的建筑物。物业有大小之别,它可以根据区域空间作相对分割,整个住宅小区中的某住宅单位可作为一物业,办公楼宇、商业大厦、酒店、厂房仓库也可被称为物业。 关于物业的内涵,概言之,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已建成并具有使用功能的各类供居住和非居住的屋宇; (2)与这些屋宇相配套的设备和市政、公用设施; (3)屋宇的建筑(包括内部的多项设施)和相邻的场地、庭院、停车场、小区内非主干交通道路。 总之,单体的建筑物、一座孤零零的不具备任何设施的楼宇,不能称之为完整意义上的物业。物业应是房产和地产的统一。这里的地产,系指与该房业配套的地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