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从一则签证看监理转型的优势,值得收藏
监理制度自1988年在我国实施距今已整整30周年,三十年来,数百万监理从业人员为我国的工程建设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特色的监理制度下,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知识面宽、业务能力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在新时代监理向全过程咨询转型中,具备明显优势。从下面一则签证案例处理中便可觅一斑。
基坑管井降排水签证案例
案例背景: 某建筑地上11层地下2层,地下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地上建筑18万平方米。结构设计未作管井降排水设计,地下围护设计为开挖面外钻孔灌注桩加水平支撑梁体系,钻孔桩外水泥搅拌桩止水帷幕止水,基坑开挖时采用明沟排水设计。招标清单中降排水按项计费,投标文件同口径响应。
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土方开挖及地下室结构到正负零完成用时一年,与施工计划相符。地下室结构完成后,施工单位继续完成后续相关工序的施工,并及时进行地下室结构外围土方回填,在土方回填过程中,设计单位提出土方回填会对基础抗浮产生影响,提出需实施管井降水意见。于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管井降水方案,经设计计算确认后实施。
施工方意见:施工单位上报费用索赔签证单,理由是结构设计和围护设计均没有管井降排水设计项,管井降排水属于设计内容和合同内容外增加的工程量,就管井降排水需要产生的费用向业主索赔。
业主及跟踪审计意见:建设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认为招标清单中降排水已按项计费,不论施工单位采取什么样措施降排水,费用已包含在招投标清单中的降排水费用中,费用不予增加。
设计方意见:不论管井降排水设计图纸有无设计,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均应考虑,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施工单位考虑不周造成的,应该有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由于各方意见不同,出现了严重对立情绪,如不及时解决甚至有停工或诉讼的可能。
监理调解意见
施工单位费用索赔签证理由是结构设计图纸和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均未有管井降排水设计,首先要弄清楚管井降排水到底是应该有设计方进行设计,还是应该有施工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进行考虑。
一、根据GB50007—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9.9.3。1基坑降排水系统应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降水井的布置、井数、井深、井距、井径、单井出水量;9.9.5基坑地下水控制设计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统一考虑,由降水、排水和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引起的地层变形和地表沉陷不应大于变形允许值。根据以上规范要求,管井降排水各项参数均应为图纸设计项。设计图纸均未作设计,施工方可视为不需要管井降、排水。
二、根据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S.6施工排水、降水(编码011706)清单工程量分别包含成井(011706001)和排水、降水(011706002)两个项目,根据本规范条文,清单中的降排水项并不包括成井项的内容费用。同理,清单中的降排水费也不包含管井部分的降排水费用。
三、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1.1应该调整合同价款的有: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等。1、本案例虽书面上看不是设计变更,但实质上是因设计要求而实施的图纸和合同之外的工程变更,只是施工方做了按规范应该由设计完成的任务而已,符合工程变更引起的量、价变化。2、因变更造成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特征不符的,根据规范,价款应该予以调整。
签证结论:综上所述,费用索赔签证理由成立,管井工程量按方案计算,单价因投标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项,需重新组价。管井范围内的降、排水参照投标清单相同项计价,量按监理认可的管井降排水原始台账记录计量。因管井降排水方案是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是,这里不再做技术上的讨论。
结 语
从各方不同意见引起的分歧看,主要原因是施工方对施工基础规范比较熟悉,对计量、计价规范了解较少,不能提供有说服力的理由。跟踪审计方对计价规范熟悉,对施工基础规范了解较少,理由及意见欠全面。设计方在支护设计时未设计管井降、排水,在基坑外土方回填时却突然提出需管井降排水,要求欠妥,所以设计方意见有推脱自己责任之嫌。业主方对相关规范、标准了解不周,又过多从经济方面考虑,未考虑法律责任和可能发生的名誉损失。监理因服务性、科学性、公平性、合法性的需要,除对监理自身需要熟悉掌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外,对招投标、计量、计价等相关规范的了解相对以上各方而言,更为全面,提出的监理意见,各方均表示认可和赞成,及时化解了各方的矛盾,使工程得以顺利推进。
三十年的监理历程,监理有欣慰、也有过迷茫、有过呐喊,但从未放弃过自己的责任和担当,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投资控制、进度进度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新时代监理向全过程咨询1+X模式的转型中,相信具备先天优势的监理人,更会越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