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武汉市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颁发文号]武建〔2005〕133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管理,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和《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及《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5]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市本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园林绿化、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建设等。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或审核。对于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建设项目,市建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于须报省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建委对建设项目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后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第四条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为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只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或者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但技术经济和环境条件并不复杂的建设项目,可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用施工图纸代替初步设计图纸进行初步设计报批。
第五条报送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应符合《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满足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报送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附送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三)环境影响简要分析;
(四)报送单位确认的征地拆迁费用估算及有关说明;
(五)报送单位关于建设资金来源的初步意见;(六)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审查内容有: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是否合理;
(三)投资估算是否完整准确;(四)建设资金是否能落实;
(五)投资效益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第八条报送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送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五)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六)报送单位确认的征地拆迁费用估算及图表和有关说明;(七)报送单位关于建设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八)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审查内容有:
(一)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是否合理;
(三)投资估算是否完整准确;
(四)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五)投资效益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六)环境保护的可行性;
(七)建设工期安排、项目组织是否合理。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报送单位应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工程概算等,同时应附送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三)修建性规划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四)报送单位确认的征地拆迁费用及相关图表和说明;(五)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审查内容有:(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三)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的要求;
(四)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的内容要求;(五)主要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六)工程概算是否完整准确,采用指标是否合适;
(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二条对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市建委在报送单位按本办法要求送交全部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项目,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估论证。对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批复;对需做重大调整、修改或补充相关资料的项目,应在修改、完善并达到审批要求后,发出批复。对技术或建设条件复杂的建设项目,可以延长评估论证和审批时间,并书面告知报送单位。对于初步设计和概算比较复杂的项目,市建委可以将初步设计的技术方案与概算分开进行批复。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估算总投资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应当重新报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报送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建委批准。
第十四条报送单位根据市建委下达的项目前期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一般应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的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已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但尚未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年度计划实施中应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年度计划实施中需要新增的建设项目,须经市政府同意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审批后方可追加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未按本办法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等手续。市建委对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并对未经审批而开工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报送单位应对送审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参与以上审批工作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纪律和程序,保证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对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