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县级以上政府要全程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抗震设防要求,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督和管理。
湖北省地震局局长姚运生指出,《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既有建筑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由产权单位依照抗震设防要求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此外,对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规定要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同时要对支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提高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称,《条例》的出台,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的防震设防职责,有利于湖北省加强防震减灾监管制度,确保各类建设工程科学抗震设防,减少地震安全隐患。
新闻发布会上,湖北省副省长郭生练表示,《条例》明确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省政府将适时对下级政府的防震减灾工作进行考核。
据悉,《条例》于9月29日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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