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作者: 时间: 2007-12-20 00:00 阅读:
【实施日期】1997/07/29
【颁布单位】市府[1997]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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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1997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节约建设资金,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管辖下有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
第三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市重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建设单位按审订书面结论意见办法工程决算和财务结算。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按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分工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按建设项目的所区域,由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分工负责进行审计监督。县、区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由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二)交通、能源、基础设施以及规模较大的市政投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机关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审计。属于审计机关审计范围而未列入当年直接审计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督促建设单位委托有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三)以企业为主体的竞争性项目,社会捐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以外的其他基建项目其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机关督促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有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积极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有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业务,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保证工作质量,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有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业务进行抽审检查。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查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查建设项目及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按批准的预算内容执行,有无预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
(三)审查工程量,套用定额和各种取费及材差计算等是否合规、合法、准确、有无高估冒算,重复计算和错套定额、加大取费,多列工料等问题。
(四)审查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因。
(五)审查核实结余资金和库存物资及往来帐户,防止隐瞒转移或挪用资金,审查有无虚列往来欠博士学位,隐瞒结余资金,材料等问题。
(六)审查基建收入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等问题。
(七)评价投资效益,从物资使用、工期、工程质量、新增生产能力,预测投资回收期等方面全面评价投资效益。
(八)审查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初验结束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二)审计机关根据年度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建设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会计凭、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实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检查现金,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审计组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
(五)审计机关审定报告,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基本建立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六)审计完毕后,建设单位将竣工决算和审计意见书一并报送市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决算及财务结算。社会审计机构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审计后,应当出具由注册会计师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查证报告,并报审计机关备案。查证报告可作为有部门办理决算的依据。
第十条审计机关可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对被审计单位超过概预算外的工程投资支出所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修改,经有关部门批准增加概预算后方能列入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虚列尾工工程、隐匿结余资金,隐瞒或截留基本建设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分基建设投资等情况,均应作调帐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在进行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查证中有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HE6七二检测-工程检测,教程,报告,记录,程序,考试,标准,招聘,求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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