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宣贯纲要

作者: 时间: 2007-12-21 00:00 阅读:
自2007年5月1日起《[BAIKE]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建[BAIKE]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开始施行,监理行业翘首以盼的政策终于出台了,沿用了15年之久的原工程监理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479号不再执行了,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过低,这一制约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已经突破。现把新收费标准修订的背景、意义、主要特点,与原标准相比,在内容上做了哪些调整等作以介绍:
一、对原收费标准修订的背景,制定新标准的意义。
1992年,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与相应出台的《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对保证工程监理事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原收费标准出台15年来,我国的经济形势、投资体制、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自1995年以来,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赋予监理法定职责与法律责任。质量监督方面增加了旁站监理、“三控二管一协调”外又增加了安全监督。第二,15年来,物价指数不断上升,监理企业服务成本大幅提高,而监理行业的收费标准却没有相应调整,这使得监理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技术人员流失严重,人员素质偏低,直接导致监理服务工作质量下降,使得监理企业难以承担法律赋予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严重影响了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不相适应。第三,2008年的北京[BAIKE]国家奥运会工程、2010年的[BAIKE]上海世博会工程、[BAIKE]宁夏五十大庆献礼工程“三馆两中心”等一大批大型工程建设越来越多,给监理企业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任务复杂、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越来越高,服务水准要求越来越高的变化。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开展了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服务。原收费标准没有考虑服务的个性化、差异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第四,我国加入WTO的过度期已经结束,境外工程咨询企业正在进入我国市场,而我们尚未采用国际上普遍用人工时的计价方法,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不适应。这些都说明原收费标准急需修订,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促进行业的进步。
正是在这样背景下,2005年1月,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班子,组织20多个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既修订了监理收费标准,又着手起草了工程监理收费管理规定。国家此次制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新的收费标准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工程监理行业健康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此次收费标准修订遵循的原则:
从2005年初开始,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制订了《[BAIKE]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明确此项收费修订工作遵循六条原则:
1、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2、收费标准要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质量水平。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3、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以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的社会平均成本、相应的税费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充分考虑社会承受及接受能力和目前监理市场运行状况确定,并与工程勘察设计,前期咨询等收费标准适当衔接,考虑了对国家投资的影响。(收费标准经过了国家发改委经济评审中心的评审)
4、收费标准按照工程性质综合分了矿山采选、加工冶炼、石油化工等七大类,原则上不再按建设部令第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行业、部门分十四大类。
5、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主要采用按投资额或建安工程费分档计费方式并辅以人工单价取费方式。
6、充分考虑监理与咨询服务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赋予双方在价格形成方面相应的决策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发包人和监理人对基准价可以上下浮动20%。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双方可协商确定收费额。
三、收费新标准与原收费标准相比,调整的内容与主要特点:
第一,此次修订收费标准很重要一个方面是增加了收费管理规定。这主要是为了规范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收费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服务基本原则和优质优价的收费原则。明确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等技术性因素,不能把监理收费高低作为评价标准。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规定对达不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要求的监理服务,发包人可以扣减相应监理费用,造成损失的,监理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监理人服务质量提出了要求。同时还明确提出,违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和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BAIKE]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BAIKE]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名称上变化是新收费标准的一个亮点。结合工程监理定位,将“监理收费标准”改为“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除施工阶段称为“监理”外,勘察、设计、保修等其他阶段都称为“相关服务”,这样有利于拓展监理企业的服务范围,引导监理企业开展项目管理和咨询服务。
第三,新收费标准最大特点是将[BAIKE]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划分为勘察、设计、施工和保修等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包含了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来收取相应的费用,尽量做到科学合理,也便于业主更加清楚监理企业提供服务的详细工作内容,有其他需求的双方可以谈。
第四,新、旧收费标准定价范围不同。
收费标准将设计和施工阶段监理均列入政府指导性价格范围,在制定新收费标准时考虑到勘察、设计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差异较大,业主的需求也不一样等因素,明确其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对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的影响,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主要是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为了保证施工监理工作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并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对这些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是必要的。非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一般是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且投资额较小,市场竞争充分,投资主体多元化,具备了放开价格的条件。因此,明确规定: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发包人与监理人自主确定并通过竞争形成价格。
第五,旧标准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百分比计收或按照参与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3.5万元~5万元/人·年计算。施工监理取费包含施工招标、保修阶段、施工三阶段取费。设计阶段监理取费含设计招标的二阶段取费,笼统都按工程概算计费。新标准规定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等五类专业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收费
第六,对于不同专业工程、不同工程类型、不同海拔高程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工作量差异和环境条件,新收费标准设置了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通过三类不同的调整系数,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进行了调整,使施工监理收费尽可能的科学、合理。
第七,与原收费标准相比,新收费标准对全国各行业平均提高的幅度在50%左右。
第八,对部分监理工作收费,新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对于海拔在2000m以下的宁夏地区、高度<24m的公共建筑和一般六层住宅工程,复杂程度等级为Ⅰ级的工程,如果只是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督,再给业主向下浮动20%,按照新收费标准计算,实际收费与旧标准几乎相当,是新标准的一半。
专业调整系数1×高程调整系数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收费基价×70%×80%向下浮动=0.476×收费基价
第九,原标准中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新标准明确,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新规定相抵触的,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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